李杰与刘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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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006号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杰;刘国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洋,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李杰与被上诉人刘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上诉人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 丽书 记 员 张冉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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