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与济南正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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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6104号案件名称
张汉与济南正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汉;济南正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妍;王支;董建;丁海亮;徐佳宁;刘艺彬;黄浩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6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良,山东瀛岱(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正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鹤,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董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第三人:王妍,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支,济南槐荫金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丁海亮,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第三人:徐佳宁,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刘艺彬,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第三人:黄浩,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张汉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正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庄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董建、王妍、丁海亮、徐佳宁、刘艺彬、黄浩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支持张汉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正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张汉请求解散公司于法有据。正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若继续经营,张汉有直接面对投资失败的可能。二、正庄公司自2017年3月5日至今持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公司的内部机制运行不正常,股东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必然会使张汉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王妍作为大股东,长期利用公司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张汉及其他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王妍在“正庄农业股东会”微信群中明确表明公司因长期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人工工资和地租,申请破产清算,亦同意关停公司,解散团队与工人。一审法院忽略上述事实,驳回张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支持张汉的诉讼请求。正庄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董建、王妍、丁海亮、徐佳宁、刘艺彬、黄浩均未作陈述。张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散正庄公司;2.诉讼费由正庄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庄公司是2012年10月18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妍。公司股东有董建,认缴出资314万元,出资比例15.7%;王妍认缴出资900万元,出资比例45%;刘艺彬认缴出资270万元,出资比例13.5%;黄浩认缴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8%;徐佳宁认缴出资36万元,出资比例1.8%;张汉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15%;丁海亮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公司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园林技术服务;果树种植;蔬菜种植;花卉种植;食用菌养殖;食品、水果及蔬菜批发、零售;国内广告业务;盆景培育及批发、零售;仓储服务(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经营。在2018年开始,该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更换的问题,曾现场和在微信群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一致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有讨论的渠道。现张汉以王妍作为大股东,长期利用公司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股东僵局致使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张汉寻求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为由,诉来一审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关于张汉提交的证据,正庄公司及董建、王妍辩称对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此诉讼内容为正庄公司诉济南神州英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10万元,属于追回公司损失,追回后正庄公司进行撤诉。对博兴县人民法院裁定真实性无异议,此纠纷已进行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正庄公司只欠对方30万,并不会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于股东会制度真实性无法核实,对2017年股东会决议无异议。对于律师函中提到的查账,各股东已经开会同意,而张汉并未进行查账。公司现在正常经营。对于聊天记录中的表态,是法人情绪化的表达。正庄公司按照张汉注册资金百分之百由公司进行收购,只是当时口头进行商讨。正庄公司及董建、王妍不同意解散公司,对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张汉对正庄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文件系打印件,没有出席人员签字,对证据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大多是各个股东争吵之词,更加能说明张汉的主张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而且此证据和张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对应,其中大股东王妍同意解散公司。证据3该股东会决议系打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不予质证。证据4授权委托书均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不认可。证据6宣传册,证明目的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张汉作为持有正庄公司15%股权的股东,符合上述规定,其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关于正庄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张汉提交的两份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从内容看只能说明正庄公司有涉诉的案件,不能证明张汉诉称的正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权由法定代表人王妍掌控,其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证明目的。关于正庄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的问题,从张汉、正庄公司及董建、王妍提供的证据看,在2018年、2019年期间正庄公司曾经多次通过现场和微信群的方式召开股东会,研究正庄公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问题,虽然各方意见不一,存在分歧。但能够通过股东会进行协商,没有达到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程度。因此,对张汉提起的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张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正庄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正庄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成功挂牌于泰山登顶的新闻报道一份,欲证明公司目前正常运营并且迈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2.快递单六份,证明正庄公司于2020年12月向公司各位股东发送了召开股东会通知的邮件。张汉质证称,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证据2系复印件,无法显示邮寄的内容,无法证明收件人已签收该邮件。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能够反映正庄公司的经营状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不能体现邮寄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一审中,董建、王妍述称,同意正庄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其也同意以合理价格对张汉的股权进行收购。二审法庭调查中,正庄公司称2019年8月24日和2020年12月曾经召开过股东会,但均未形成决议。张汉称2019年8月24日是因各股东对公司经营没有明确的方向而召开,2020年的股东会没有收到通知,也不清楚。一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规定公司解散情形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本案中,张汉以正庄公司两年内未召开股东会,两年内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解散公司。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正庄公司曾于2019年8月24日召开过股东会,正庄公司的股东之间亦能够通过现场和微信群的方式召开股东会,沟通相关议题,不足以认定正庄公司股东会处于瘫痪状态,不构成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僵局;从公司的经营情况看,目前正庄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张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正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解散纠纷具有终局性、不可逆性,正庄公司股东王妍、董建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同意以股权收购等方式协调张汉退出,张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穷尽了其他救济措施。故张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正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综上所述,张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培森审 判 员 赵永先审 判 员 崔宝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褚洪帅书 记 员 魏小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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