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英、张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复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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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执复191号案件名称
张梅英、张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梅英;张福秀;徐林;郭立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执复19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梅英,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张福秀,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徐林,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立峰(又名郭瑞峰),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复议申请人张梅英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辉县法院)(2021)豫0782执异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福秀执行异议称:张梅英虽与徐林离婚,但徐林与张福秀发生借贷关系时,张梅英与徐林仍为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根据相关规定,张梅英与徐林应该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故要求撤销张梅英分割案涉房产一半的通知。辉县法院查明:张福秀申请执行徐林、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申请执行人张福秀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辉县法院申请执行,辉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林、郭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福秀借款140000元、利息44450元及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5厘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89元、执行费272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福秀借款30万元、利息80500元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5厘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45元、执行费5600元。逾期均未履行。执行期间,辉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林位于辉县处及位于辉县处予以查封。对辉县户的房产、配套地下室予以拍卖,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张福秀要求以物抵债,徐林前妻张梅英向辉县法院提出案涉房产为其和徐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要求返还房屋拍卖款的一半,辉县法院作出(2020)豫0782执恢338号通知书:“张福秀要求以物抵债,须将变卖房屋变卖底价的一半交至本院返还给张梅英。”张福秀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徐林、张梅英于198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4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时未约定财产分割情况。辉县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辉县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林名下两处房产,分别是位于辉县的房产,仅拍卖了其中辉县户的房产,后张梅英要求返还房产拍卖款的一半。在徐林、张梅英还有其他共同房产的情况下,处置的其中一处房产可以不向共有人张梅英返还房产拍卖款的一半而用于优先清偿本案案款,有利于减少徐林的逾期利息损失,提高执行效率,张梅英的权益可以在另一处房产中实现;若将本案中拍卖案涉房产的份额给付张梅英,则需拍卖另一处房产再作分配,会增加徐林的逾期利息损失,明显降低执行效率。因此,利害关系人张梅英要求返还一半房产拍卖款的请求应予驳回。本院(2020)豫0782执恢338号通知书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张梅英要求返还一半房产拍卖款的请求。支持异议人张福秀要求驳回利害关系人张梅英要求返还一半房产拍卖款的请求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张梅英向本院复议称:被拍卖的案涉房产是张梅英与徐林共同财产,应有张梅英一半房产,应返还一半拍卖款给张梅英。请求撤销辉县法院(2021)豫0782执异85号执行裁定,支持其返还一半房产拍卖款的请求。张福秀答辩称: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梅英与徐林离婚前,且开庭时张梅英同意偿还借款本金,故该借款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请求驳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梅英复议时提供辉县市南关新南五条的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徐林与张梅英共有财产及该房产的价值与位于辉县户的房产是否相当,辉县法院未予查明,故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进一步查证后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执异85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吴俊喜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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