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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立、侯晓磊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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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42号
  • 案件名称

    杨文立、侯晓磊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文立;侯晓磊;代亚姣;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42号申请人:杨文立,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侯晓磊,男,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代亚姣,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晓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晓磊,即上述申请人侯晓磊。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经营者:侯建军,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系侯晓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晓磊,即上述申请人侯晓磊。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申请人杨文立、申请人侯晓磊、申请人代亚姣、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1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侯晓磊、代亚姣共欠杨文立货款25198元,由该三债务人分别于2021年的9月15日前支付杨文立8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杨文立8000元,剩余9198元,由三债务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清付完毕。二、若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侯晓磊、代亚姣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如有一期逾期,杨文立可就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文立、申请人侯晓磊、申请人代亚姣、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镇金磊制鞋厂,于2021年8月31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聪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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