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晓红、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64号
  • 案件名称

    宋晓红、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晓红;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宋晓红,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社区(庄河市二环路二段9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EKU8H。负责人:王兆旭,系该酒店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晓红与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晓红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9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维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