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姜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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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432号案件名称
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姜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姜红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432号原告: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朱家村。法定代表人:姜娅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立群,系大连金普新区正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红军,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被告涉刑事案件被羁押,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姜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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