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杰、王翠波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保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保671号案件名称
王博杰、王翠波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博杰;王翠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保671号被执行人:王博杰,女性,1996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翠波,女性,1970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博杰、王翠波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竟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浦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410号 下一篇 大连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姜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