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等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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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712号案件名称
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等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0民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伊,新疆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拉古丽阿依加力克,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列吾赛里克拜,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昭苏县。原审被告:昭苏县运输公司,住所地住新疆昭苏县解放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61号。负责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与被上诉人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特列吾赛里克拜,以及原审被告昭苏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伊犁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新40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伊,被上诉人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祖拉古丽阿依加力克,被上诉人特列吾赛里克拜,原审被告昭苏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原审被告伊犁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新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涉诉费用由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特列吾赛里克拜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肇事车辆系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承包给特列吾赛里克拜,约定每月4500元承包费,其他费用均由特列吾赛里克拜承担,承包期间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不承担车辆驾驶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2.原审判决按照20年护理期连带赔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护理费1,266,98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撤销或依法改判。哈依沙尔塔力毕亚护理期限应暂按3年至5年计算,之后根据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另行主张,原审判决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2人无证据支持,请求确认其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一人。哈依沙尔塔力毕亚辩称,1.出租车实际所有人和经营权人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其对车辆具有控制权和收益权。特列吾赛里克拜仅为驾驶员,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其自己也说先在运输公司登记驾驶证后二人内部签订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同案受伤人员的生效判决书也认定双方关系为雇佣关系,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20年护理期,合情合理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XXX。本案中,哈依沙尔塔力毕亚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审判决护理期限20年符合法律规定。且可以避免阶段性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累;3.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伤情严重,住院期间实际由三人护理,医护人员及其亲属均知情,一审判决酌情认定2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特列吾赛里克拜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昭苏县运输公司述称,1.护理费过高,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没有能力支付,不应当一次性认定20年,分期给付为宜;2.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是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伊犁人保公司述称,1.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是车主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根据交通事故实际实践来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20年的不妥当,分期给付较合理;3.保险限额是80万元,本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总计支付了54万元,余2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会及时履行完毕。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06,391.78元(包括医疗费39,453.78元;营养费1万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840元;护理费81,536元;误工费68,544元;住宿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623,952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0,346元;护理依赖费1,588,420元);2.保留后续费用的主张;3.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1日09时56分,特列吾赛里克拜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昭苏县×××线由南向北驶至9公里处时,因为接打电话致使车辆驶下路基侧翻,造成乘客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叶尔波拉提再丁拜、热伊扎赛里克拜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特列吾赛里克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受伤后于2020年5月11日至6月29日在伊犁州友谊医院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324,343.72元(其中自己支付31,000元),于2020年6月29日至10月30日,在昭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3天,花费医疗费87,182.49元,于2020年12月02日-12月12日,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3,433.52元。自行购买药品8,453.78元。另查明,×××号车在伊犁人保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8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该车挂靠于昭苏县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案发后,伊犁人保公司向昭苏县运输公司总计支付54万元,昭苏县运输公司将该款部分用于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及其他受伤人员治疗花费。事发后,特列吾赛里克拜支付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医疗费53,000元,支付2020年5月11日在昭苏县医院医疗费8,257.22元;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支付伊犁州友谊医院治疗费45,000元。2021年4月21日,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委托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为二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特列吾赛里克拜支付2800元。支付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委家属3200元。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申请保全运输公司账户财产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过错程度依法确定特列吾赛里克拜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F×××号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人保伊犁分公司应当在肇事车辆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特列吾赛里克拜驾驶车辆挂靠在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系实际车主,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与特列吾赛里克拜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核定,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的损失有:医疗费433,413.51元(其中原告支付39,453.78元);伤残赔偿金623,952元(34,664元/年×20年×0.9),护理费1,266,988元(182天×217元/天×2+20×12×165×30),住院伙食补助费14,560元(182天×80元/天);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1500元、营养费1万元,误工费66,402元(217元/天×306天),住宿费本院根据实际确定为7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0,346元(25,594×20÷2×0.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为27,000元,以上合计2,287,801.78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余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肇事车辆×××号小型轿车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经济损失2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连带赔偿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经济损失2,027,801.78元。减去已支付的6000元,余款2,021,801.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34元,鉴定费28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154元,由哈依沙尔塔力毕亚负担4769元。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负担12,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提交《出租车辆承包合同》一份。拟证明其与特列吾赛里克拜系承包经营关系,约定如发生事故,责任均由特列吾赛里克拜承担,二人不是雇佣关系,一审认定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特列吾赛里克拜质证认为,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哈依沙尔塔力毕亚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特列吾与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系亲属关系,一审中未提交该合同,在二审提交违背举证规则且有串通损害受害人利益的可能性,二人之间的合同是内部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昭苏县运输公司质证认为,这是车主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运输公司仅审核驾驶员资格。伊犁人保公司质证认为与保险公司无关。本院经认证意见,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将其车辆挂靠到昭苏县运输公司,即依附于该运输公司所拥有的出租车营运资质而从中获取出租车运营利益。车主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作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运输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理,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与特列吾赛里克拜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只是二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特列吾作为驾驶员仍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运营,实际挂靠经营者还是车主即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所谓的承包费,实则是根据出租车的运营获取收益,其对该出租车仍享有运营利益和运营支配权,本着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与挂靠关系同理,其与驾驶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亦为合同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应当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与驾驶员特列吾赛里克拜连带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故对该份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哈依沙尔塔力毕亚提交(2021)新402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本案事故造成其他受害人受伤赔偿案,经法院判决认定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与特列吾赛里克拜系雇佣关系且已生效。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质证认为,虽然判决认定了雇佣关系,但因判决判项中未涉及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赔偿款项,所以没有上诉。本院经认证认为,该判决系生效法律文书,因判项中未涉及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的履行义务,与其未产生利害关系,该判决效力仅及于该案当事人。亦与本案要解决的纠纷关联性不大,故对该判决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哈依沙尔塔力毕亚提交一组伊犁州友谊医院、昭苏县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诊断证明、医嘱等证据。拟证明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在事故后11个月一直处于严重左侧偏袒状态,下肢肌力为0级,住院期间家人护理在3人以上,一审法院根据其病情实际情况,确定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人数为2人符合实情。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提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护理人数应根据医嘱确定,而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护理人员人数,一审确认为2人无依据。本院经认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根据昭苏县医院出具的长期医嘱,能够证明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住院期间陪护人为1人,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确定为2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事故后在伊犁州友谊医院、昭苏县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82天,昭苏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注明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员为1人。2020年4月11日,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提(甲方)与特列吾赛里克拜(乙方)签订的《出租车辆承包合同》,约定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提将其挂靠在昭苏县运输公司的出租车承包给特列吾赛里克拜,期间保险费、挂靠费、GPS使用费、机油、年审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特列吾赛里克拜按每日150元缴纳承包费,10日缴纳一次。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责任自负。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确定及护理期限按20年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出租车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决定了出租车营运证的价值远远大于出租车辆本身的使用价值。我国对出租车行业管理上实行出租车公司专营,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出租行业管理,发生事故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当事人陈述及保险单等证据可以印证,昭苏县运输公司与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系挂靠关系,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及挂靠人,昭苏县运输公司为被挂靠人,对本案出租交通事故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与驾驶员特列吾赛里克拜所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为内部承包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事故受害人。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对涉案车辆享有实际支配地位,并从车辆运行中享有利益,其将车辆承包与他人运营,对驾驶人员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作为车辆挂靠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虽认定雇佣关系有误,但并不影响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特列吾赛里克拜驾驶该出租车造成他人损害,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可依内部承包合同另行对其主张权利。但其提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中医院的长期医嘱,证明医嘱哈依沙尔塔力毕亚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1人,故本院确认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1人,同时变更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39,494元(182天×217元/天)。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该上诉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提出一审判决对哈依沙尔塔力毕亚的护理期按二十年计算过高,请求暂按五年计算的上诉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XXX。本案中,哈依沙尔塔力毕亚年仅26周岁,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且其伤情需要长期后续治疗及护理。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受害人的年龄、伤情实际,确定被害人的护理期限为二十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连带赔偿哈衣沙尔塔力毕亚经济损失1,988,307.7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余款1,982,30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4元,鉴定费28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154元,由哈依沙尔塔力毕亚负担5112元。特列吾赛里克拜、昭苏县运输公司、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负担12,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4.00元,由哈依沙尔塔力毕亚负担460元。艾迪力努尔阿布列西负担22,5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继华审 判 员 来瑜玫审 判 员 刘 婷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书 记 员 祁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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