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仟佰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4民初6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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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6884号案件名称
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仟佰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仟佰汇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4民初6884号原告: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南岗刘一期三号楼1单元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2B8A00。法定代表人:周海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东,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州仟佰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老郑新路与黄金大道交叉口北黑豹物流总部基地A园2号楼6楼6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NJQ51G。法定代表人:陈洪涛。原告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东公司)与被告郑州仟佰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佰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东,被告仟佰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悦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欠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5日,被告仟佰汇公司,把其承包的位于郑州市郑州新大方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叠合板预制构件普通公路货物运输业务,转包原告,结算方式:当日结算,每车1500结算,在2020年8月5日原告名下,豫A×××××牵引车牵引豫A×××××,为被告运输货物,详见原告发货回单原件,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运输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仟佰汇公司辩称,1、运输费用并非每次均为1500元,在2021年2月5日被告已经将运费全部结清;2、被告方并不欠付原告运费,原告运输货物中有损坏,根据双方协议,货物损坏由原告承担,2021年2月5日,被告与原告结算时,被告员工与原告刘子东已经对账完毕,刘子东也未对运费提出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郑州仟佰汇物流运输协议》,托运方为陈洪涛,承运方为张付见,车辆单位为: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业主车号:豫A×××××,挂车车号:豫A×××××,乙方司机张付见,货物名称PC构件,装货地址马寨大方,到货地址中牟(河南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博学苑),收货人:见清单,要求8月6日前必须送达目的地,注意事项:防破损,总运费:1500元,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后凭回单结清。协议第4条约定: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应认真查验货物的数量及包装,注意货物的装卸车、堆放、固定、覆盖保护、运输方式等要求。因乙方手续不全、车辆被扣、车况不良、中转或装卸车时监督点验不力、堆放、覆盖保护或者固定失当及其他事故导致货损、货差、灭失、雨淋、受潮、污染、变质、延误到达等,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第三方向甲方、丙方追责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另查,1、原告因与被告运费纠纷曾两次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豫0103民初6145号案件中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4046元及利息,(2021)豫0103民初5672号案件中要求被告支付运费30000元,均被二七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2021年2月5日,被告公司员工与原告公司员工刘子东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公司员工:厂里盘货运费7900元,构件押车1500元,构件损坏余额554元,合计共9954元。确认一下。刘子东:中吧。被告向原告转款9954元并将转款凭证发送给刘子东。被告公司员工:公司所有账务已清完!转账凭证已经打印出来了,你可以打印出来,你自己打印出来吧。刘子东:好。并收款。并未对拖欠其余运费事项提出异议。3、原告提交预制构件发货单及预制构件交接单原件,拟证明2020年8月5日至8月16日,6车去工地的运费8500元和2021年1月5日至1月18日,5车从工地回加工厂的运费7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运输协议、(2021)豫0103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2021)豫0103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持预制构件发货单及预制构件交接单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运费16000元,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原告庭审中陈述的双方的交易习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其运费,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州悦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雅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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