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源、王其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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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272号案件名称
刘源、王其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源;王其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源,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其伟,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刘源与王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621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源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272号案件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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