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等高文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2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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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2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等高文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高文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高文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文静,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高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联分公司、高文静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强审判员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林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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