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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龙、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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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505号
  • 案件名称

    刘金龙、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金龙;王学忠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即刘金龙与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学忠欠刘金龙12万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欠款2000元直至案款支付完毕。刘金龙于2021年9月17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5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彦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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