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5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505号案件名称
刘金龙、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金龙;王学忠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即刘金龙与王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学忠欠刘金龙12万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欠款2000元直至案款支付完毕。刘金龙于2021年9月17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5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彦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红伟、许石鸟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620号 下一篇 李伟俊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