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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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案件名称
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原告:陈建,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奇。被告: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2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潘松茂。被告: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渡村3组。法定代表人:李谟招。原告陈建诉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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