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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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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
  • 案件名称

    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462号原告:陈建,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奇。被告: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2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潘松茂。被告: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渡村3组。法定代表人:李谟招。原告陈建诉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弗迪动力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新化县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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