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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运锋、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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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07号
  • 案件名称

    韩运锋、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运锋;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韩运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3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于博源,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鹏,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天水路70号。法定代表人:谢岩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甘12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运锋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韩运锋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韩运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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