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金与胡建洪,王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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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151号案件名称
陈文金与胡建洪,王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文金;胡建洪;王希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151号 原告:陈文金,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胡建洪,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王希学,女, 1975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陈文金与胡建洪、王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5元,由原告陈文金负担。 审 判 员 屈超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眉-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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