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晓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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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19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晓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王晓刚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民初19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毅,男,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晓刚,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岫岩支行)与被告王晓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岫岩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曲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岫岩支行诉称,被告王晓刚于2018年3月16日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5。截至2020年3月13日,透支7,413.94元,其中透支本金5,952.59元,利息1,019.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37元,手续费101.72元。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欠款一直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晓刚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7,413.94元(截至2020年3月13日),其中透支本金5,952.59元,利息1,019.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37元,手续费101.72元;2、2020年3月13日后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晓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被告王晓刚在原告农行岫岩支行处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75,截止2020年3月13日,被告使用该卡透支本金5,952.59元,产生利息1,019.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37元,手续费101.72元,合计7,413.9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截图表、交易明细查询、催收通知书及照片;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晓刚在原告处办理贷记卡,该行为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王晓刚在进行透支贷记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及支付违约金等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晓刚偿还贷记卡欠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晓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欠款7,413.9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本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原告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账面金额为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晓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峥人民陪审员 刁云武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姜 伟书 记 员 王 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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