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堂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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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650号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堂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堂兴;李堂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堂兴,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堂彬,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堂兴、李堂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堂兴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李堂彬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李堂兴、李堂彬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判决生效后,李堂兴、李堂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堂兴自愿定于2021年9月9日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部分被执行人李堂兴、李堂彬自愿定于自2022年1月起,每月偿还2,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5万元利息为止;二、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款项;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判决内容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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