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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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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54号
  • 案件名称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吕凤,女,1942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大厦35楼。法定代表人:刘荣。本院在执行吕凤与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81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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