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54号案件名称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吕凤,女,1942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大厦35楼。法定代表人:刘荣。本院在执行吕凤与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81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