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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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异249号案件名称
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丽华;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393号蓝翔花苑3-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庆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冯庆胜,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赵书景,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普瑞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华申请追加第三人冯庆胜、赵书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其申请后,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第三人冯庆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王丽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静审判员 何晶审判员 张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以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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