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赓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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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1069号案件名称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赓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赓皞;李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1069号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号水悦馨园2层2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065436W。法定代表人:李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狮岭,广东刘志均(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刘志均(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赓皞,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萍,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赓皞、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赓皞、李萍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家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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