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林、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6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3民初1628号
  • 案件名称

    杨林、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林;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3民初1628号原告:杨林,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告: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河西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DJYXXR。法定代表人:罗家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慧,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浩,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被告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在工程量结算计算错误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在工程量结算计算错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 判 员 刘琴琴法官助理 杨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先虎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628号原告:杨林,男,1974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定县宝山街道宝花村石灰窑,居民身份证5227231974××××××××。被告:贵州省鹏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河西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2723MA6EDJYXXR。。正文。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庞先才,徐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