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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威、范珠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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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930号
  • 案件名称

    邹文威、范珠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邹文威;范珠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范珠海,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依据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823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邹文威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于2022年6月1日前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的欠款履行期满之日为2022年6月1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尚未到被执行人范珠海的履行期满之日。因此,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黄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幸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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