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文威、范珠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9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930号案件名称
邹文威、范珠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文威;范珠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范珠海,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依据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823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邹文威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于2022年6月1日前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的欠款履行期满之日为2022年6月1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尚未到被执行人范珠海的履行期满之日。因此,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黄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幸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奎、合肥市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364号 下一篇 郭昊、贺洪斌等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