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海、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初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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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805号案件名称
赵凤海、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凤海;李艳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初2805号原告:赵凤海,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李艳飞,女,住彰武县。原告赵凤海与被告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赵凤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凤海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凤海负担。审判员 韩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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