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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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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480号
  • 案件名称

    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中心学校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480号原告:吴某1,男,200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1之父),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席,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住所地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学校校长。被告: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中心学校,住所地颍上县三十铺街道。法定代表人:陈继超,系学校校长。原告吴某1与被告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颍上县三十铺镇中心小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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