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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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480号案件名称
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某1;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中心学校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480号原告:吴某1,男,200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1之父),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席,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住所地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学校校长。被告: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中心学校,住所地颍上县三十铺街道。法定代表人:陈继超,系学校校长。原告吴某1与被告颍上县三十铺镇邢庄小学、颍上县三十铺镇中心小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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