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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民、李刘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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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12号
  • 案件名称

    孙泽民、李刘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泽民;李刘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112号原告:李刘萍,女,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孙泽民,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现住该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刘萍与被告孙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刘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3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孙泽民因工程需要,让其员工党某某在原告处拿货记账,党某某拿货20366元,党某某对采购清单确认已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刘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智 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吴    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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