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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敬勇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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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渠敬勇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渠敬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91号之一被执行人:渠敬勇,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渠敬勇罚金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1174232.78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174232.7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元;我院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渠敬勇名下的苏C×××××号起亚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渠敬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渠敬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9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到位9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渠敬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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