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东玉、张兵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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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20号案件名称
武东玉、张兵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武东玉;张兵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20号原告:武东玉,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张兵业,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武东玉与被告张兵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东玉诉称,被告张兵业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2日向刘胜坦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利息3.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刘胜坦与原告武东玉为夫妻关系,出借人刘胜坦于2021年8月10日病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东玉提供的被告张兵业的住址,经法院送达无法查到此人。原告又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能够确定具体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武东玉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东玉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刘纪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曹芳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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