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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生、张青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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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69号
  • 案件名称

    刘福生、张青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福生;张青山;钟玉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山,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审被告:钟玉莲,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上诉人刘福生因与被上诉人张青山,原审被告钟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福生上诉称,上诉人刘福生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审原告张青山应先起诉钟玉莲且钟玉莲不能承担债务后,才能向上诉人刘福生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钟玉莲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原审原告张青山、上诉人刘福生的经常居住地亦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即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法院调查和审理案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之一的刘福生住所地为湖南省安仁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福生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刘福生主张其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综上,上诉人刘福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姗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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