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焕与马哲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19)豫1321执恢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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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豫1321执恢824号案件名称
李书焕与马哲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书焕;马哲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1执恢824号申请执行人:李书焕,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马哲魁,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李书焕与马哲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马哲魁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号01xxx30(原冻结案号(2021)豫1321执恢77号)。二、划拨被执行人马哲魁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号0xx30存款xx元至南召县人民法院261164620684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金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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