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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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796号案件名称
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亚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园中路西,景观河北。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俏,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东,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902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曹 辛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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