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9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914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萍;陈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被执行人:陈萍,女,1966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案外人:陈某,女,198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陈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期利息8650.67元,并支付复利、逾期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标准自2021年03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4375‰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03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63805.78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02月07日的违约金为179.00元;自2021年02月08日起以尚欠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7505‰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共计4732.00元;4、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萍有拆迁补偿款直接转款至案外人陈某银行账户内,故本院以(2021)黔0123执91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扣划陈某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内,但因案外人陈某向本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本院已将该案款进行提存,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