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与于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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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92号案件名称
刘斌与于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斌;于胜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于胜利,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于胜利银行存款140538.9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05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翠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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