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义、秦兰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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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348号案件名称
张先义、秦兰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先义;秦兰英;周书梅;任启英;仲茹茹;仲崇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348号原告:张先义,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秦兰英,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书梅,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任启英,女,193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仲茹茹,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仲崇崇,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先义、秦兰英与被告周书梅、任启英、仲茹茹、仲崇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先义、秦兰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先义、秦兰英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义、秦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先义、秦兰英负担。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王思跃审判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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