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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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45号案件名称
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45号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85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存款723214元,实际冻结7232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85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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