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志、何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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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60号案件名称
杨孝志、何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孝志;何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杨孝志,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何江,男,199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杨孝志申请执行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特2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江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绍荣借款本金223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孝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通过两次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再平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提取,被执行人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3、本院到贵州省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未查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贵州省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5、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735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孝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献明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祖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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