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孙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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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378号案件名称
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孙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孙杰;汤家柱;杨文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3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南二环路)189号望湖北苑1幢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KB9082。法定代表人:赵正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杰,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祁家岗村新河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11022279。被执行人:汤家柱,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12313617。被执行人:杨文凯,男,1970年6月1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0610885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杰、汤家柱、杨文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截至2020年4月1日前的脚手架材料租金2925263.25元(2020年4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钢管0.012米/日、扣件0.008只/日继续计算至脚手架材料还清之日或者赔偿款支付之日),损失2252985元,违约金(其中1325181元自自2018年12月6日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151450.43元自2019年1月8日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1448632.25元自2020年4月1日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6614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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