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羞与王娥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9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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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9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羞与王娥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羞;王娥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羞,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娥儿,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杨羞与王娥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羞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娥儿已于2021年6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羞案款14000元,案款剩余110388元,被执行人王娥儿于2021年9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羞案款4034元,案款剩余106354元,剩余案款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按照1500元/月退休工资扣除(若被执行人王娥儿退休工资调整,则每月还款金额一年调整一次),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杨羞同意解除目前法院采取的银行卡冻结、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三、本案执行费1766元由被执行人王娥儿承担,于2021年9月10日前交纳(已给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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