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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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2619号案件名称
王雪梅、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雪梅;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洁,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0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9690.76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止);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骐铭审判员 钟 浩审判员 龙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湘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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