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友江、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9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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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9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友江、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龙友江;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972号之一原告:龙友江,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北固大街2号2177。法定代表人:何金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友江与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友江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友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计32.47元,由原告龙友江负担。审 判 员 郑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旭会书 记 员 江利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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