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凤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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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485号案件名称
俞凤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俞凤杨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485号被执行人:俞凤杨,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俞凤杨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凤杨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玉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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