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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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文玉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王文玉,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的王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文玉的银行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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