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文玉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564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王文玉,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的王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文玉的银行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