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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维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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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保527号
  • 案件名称

    孟维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孟维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保527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孟维杰,被保全人张青鹏。孟维杰,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孟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明和书记员  罗 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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