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维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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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保527号案件名称
孟维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孟维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保527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孟维杰,被保全人张青鹏。孟维杰,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孟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明和书记员 罗 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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