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岩、代大付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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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00号案件名称
王春岩、代大付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春岩;代大付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岩,男性,199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代大付,男性,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王春岩与代大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岩于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代大付不履行(2020)皖1623民初47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日向代大付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8月4日、8月9日、8月23日、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代大付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代大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代大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代大付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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