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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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7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731号之一原告: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法定代表人:刘利增,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大杖子镇柳河口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春,总经理。原告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与被告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48元,由原告承德县诚信包装材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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