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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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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610号
  • 案件名称

    林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林盛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林盛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盛君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已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盛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颖新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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