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陈明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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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8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萌、陈明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萌;陈明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萌,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42号九天河向阳小区8栋3单元1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陈明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42号九天河向阳小区9栋2单元3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萌与被执行人陈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萌与被执行人陈明均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被执行人陈明均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萌偿还20000元;2.被执行人陈明均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月,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萌20000元,可分期履行也可一次性履行;3.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陈明均于2022年4月前偿还完毕,可分期履行也可一次性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张某磊审判员 彭德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比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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