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兴国、陈伟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4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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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935号案件名称
汪兴国、陈伟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汪兴国;陈伟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4935号原告:汪兴国,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伟伟,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汪兴国与被告陈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欠款,汪兴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兴国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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