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礼威与周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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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185号案件名称
席礼威与周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席礼威;周国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185号 原告:席礼威,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周国春,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席礼威与周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礼威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礼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礼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席礼威负担。 审 判 员 屈超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秋蒙-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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