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厚振、刘明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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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541号案件名称
孙厚振、刘明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厚振;刘明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孙厚振,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工作人员,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明珠,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执行人孙厚振与被执行人刘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徐福广分期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2021年5月10日偿还1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7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的2022年5月1日前还清剩余借款12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支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支付时间为每笔偿还本金时。如果上述款项有一期未偿还则按照剩余欠款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被告负担。”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2012年别克牌汽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5日作出(2021)鲁1722执154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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