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9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瑛;李永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瑛,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永清,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瑛与被执行人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231元、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清的工资账号60×××36(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